下列考生不具備參加公務員考試的資格。
1.因個人品質而犯罪的,處以刑事處罰。這些包括行政犯罪,如嫖娼、賭博和盜竊。年紀輕輕就被勞動教養,也是個人犯罪,也不具備考公務員的資格。
2.破壞國家統壹和國家安全。如民族分裂活動和非法宗教活動。
3.影響社會穩定。包括謠言的傳播,不能發表的言論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
4.因特殊原因被開除黨籍或團員身份的。
5.在國家組織的法定考試中存在嚴重的作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