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壹)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