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行政機關公務員已被依法判處刑罰、撤職或者辭去領導職務的。依法應當予以處罰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的事實予以處罰。行政機關公務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應當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