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2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第壹百零三條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第1014條姓名權、名稱權不得非法侵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擾、盜用、假冒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