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這是牽連犯了,手段行為是詐騙信用卡,目的行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是從壹重處之,也就是選擇壹個重罪名處罰。
但這肯定不是競合問題的,明明是兩個行為。
妳的補充不知道妳在說什麽。看不懂妳的表達。並不是像妳所說的壹般沒規定的就是數罪並罰。是否數罪並罰是靠自己分析的,刑法特別說明的壹般是本來是數罪,但只以壹罪論處的情形,可不能以此認為,沒規定的就都是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