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壹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辦理規定的手續。在具備條件的口岸,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為中國公民出入境提供專用通道和其他便利措施。增加壹條,作為《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百三十壹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發布不履行義務信息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