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公民死亡,在城市和農村安葬的,戶主、親屬、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居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第九條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登記和死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