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種行為屬於冒用信用卡,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處理。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 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 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196 條第1 款第3 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