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信用卡章程第三十四條規定,持卡人未按合同約定還款,或有違法違規、違約行為,或有欺詐等惡意行為,且存在其他風險的,銀行有權選擇以下壹種或多種措施:通過信函、短信、電子郵件、電話、上門、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使用該卡;停止所有持卡人使用龍卡;要求其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處分其保證金或質押物;從持卡人在銀行任何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劃,必要時有權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責任或采取其他相應的追索措施;采取其他風險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