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賬單中的以下交易內容不能辦理賬單分期:取現、分期付款、不動產、證券投資、利息及按照信用卡章程和催收協議收取的各種費用(如信用卡年費、取現交易費、滯納金、超限費等信用卡費用)以及建行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是持卡人龍卡信用卡被暫停使用,或持卡人申請銷戶或主動要求停卡,或持卡人不履行債務,或建行認為持卡人債務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的,持卡人分期債務在上述事件發生時視為全部到期,持卡人應壹次性償還所有剩余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本金、手續費、利息、滯納金及其他應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