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發生在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之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其他證明之日。第九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申報納稅,並在契稅征收機關批準的期限內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