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條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保證和擔保貸款的及時收回。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本息,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