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持有者將自己的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貸出資金不是來自自有資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經濟來源,而是來自信用卡內的資金。信用卡的信用額度是金融機構基於持卡人的信用狀況而發放的,允許持卡人在壹定期限內透支消費額度,所以信用卡資金也屬於信用資金。
因此,持卡人將其名下的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訂)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向金融機構借款用於放貸”的情形,故持卡人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七條_ ?路_上興路_ааааааааааааааааааааа1
第五百零七章_德泉ааааааббббббббббббббббббббббб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