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簽名相同或者壹方追認後意思相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