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方法有: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四、搜查被申請人隱藏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
六、強迫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執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行為。
八、強制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滯納金。
九、辦理相關產權證書的強制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