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上寫的是所有債務由男方支付,與女方無關。該協議只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不影響債權人要求女方償還債務。離婚時,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所以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後所有債務由壹方承擔,但這種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0條
離婚登記完畢,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婚姻關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