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惡意透支的門檻提高了。《解釋》提高了原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將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情形,由原來規定的“65438萬元以上不滿65438萬元”修改為“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數額巨大”的情形由原來規定的“65438+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改為“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由原來規定的“1萬元以上”改為“500萬元以上”。《解釋》還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的從寬處理原則。同時,《解釋》新第九條對惡意透支數額的界定也有所解答。“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本金數額,不包括發卡行收取的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費用。歸還或支付的金額應視為實際透支本金的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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