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銀行規定,各發卡銀行都需將客戶的消費及還款記錄定期上傳,不可篡改。如之前有使用我行信用卡,我行不會對使用記錄做出任何不良的評價,只是如實的反饋歷史使用記錄,不加任何主觀判斷。
《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