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構成冒用他人信用卡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有主觀上存在故意詐騙,客觀上存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在實踐中,壹些信用卡持有者將他們的信用卡借給其他人,例如他們的親戚和朋友。在表現形式上,用戶也是在使用別人的信用卡,但是用戶冒用別人的信用卡是經過持卡人認可的。該行為雖違反了信用卡使用規定,但使用者主觀上不以占有持卡人財物為目的。因此,不具備信用卡詐騙罪的本質特征。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糾正或者處理,不能作為犯罪適用本條。結合妳的情況,可以知道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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