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規定: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代理境外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向商戶收取結算費用,收費標準不低於交易金額的4%。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簽訂信用卡代理收單協議,利潤分成比例分別為境內銀行和境外機構支付商戶手續費的37.5%和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