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前夫信用卡欠款是婚姻存續期間,家庭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由前妻負責;前妻對自己名下超過家庭日常所需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對於離婚前的消費,需要證明與家庭開支無關,用於個人消費,即不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壹方以自己名義所負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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