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執行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意見》明確,符合下列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扣劃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1)已退休;(2)出國定居;(3)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未滿半年重新就業的;(4)涉及住房消費的債權債務糾紛(如購買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支付房租等引發的債務糾紛);(5)被執行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是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