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貸款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五條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當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受理後公告並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債務人仍不應訴且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不能查明借貸關系的,中止訴訟。在審理過程中,債務人離開,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明的,應當中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