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大量透支無法歸還;
(二)透支的資金被大肆揮霍,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四)抽逃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且拒不歸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