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透支數額較大無法歸還的;
(二)大肆揮霍透支資金,無力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