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信用卡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或者明知自己無力償還,財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經銀行催告還款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持卡人在銀行支付存款的,惡意透支的數額按超過存款的數額計算。
規則三。行為人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經人民檢察院起訴前已歸還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