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據此,《管理辦法》第二條作出具體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因急需使用的,可以申請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