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自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也就是說,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取得始於出生時。民事行為能力終止是指自然人死亡時,其民事行為能力消失。作為自然人,信用卡持有人已經死亡,其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終止。
被繼承人的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應由被繼承人個人繳納的稅款、罰款和合法財產債務。但信用卡透支發生在持卡人作為被繼承人死亡後,不屬於被繼承人債務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