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參考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中心/zxzx/zhengcfg/201401/6e55556e29774c9cb28c019833ea9bbf.shtml註解: 個人信用報告是征信機構出具的記錄妳過去信用信息的文件,是個人的“經濟身份證”,它可以幫助您的交易夥伴了解您的信用狀況,方便妳達成經濟金融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