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銀行結算賬戶用於個人轉賬、收付款項和存取現金。
第六十五條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本辦法將單位資金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提取現金的。
(三)通過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
(4)出租或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5)從基本賬戶以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款,將銷售款項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等開戶信息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