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在辦理按揭貸款時和銀行簽訂的《按揭抵押貸款合同》中有如下規定:
抵押期間由於乙方(買房人)的過錯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貸款抵押房產)的價值減少,乙方應在30日內向甲方(銀行)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清償相當於抵押物價值減少部分的本、息。
如果乙方既不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又不提前清償等值的貸款本、息,甲方有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提前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其中提前清償本、息,壹般是指由銀行直接拍賣購房者抵押的房產,以拿回貸給購房者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