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三十壹條交回的居民身份證應當由戶口登記機關記錄並妥善保管。超過有效期的證書將被視為無效。
第三十二條作廢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登記機關將剪去發證機關的壹部分印章,並制作銷毀清單,由發證機關定期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