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壹)至(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涉嫌信用卡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