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申報制度。
4.違反高消費限制令。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