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