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對使用偽造、作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惡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透支超過規定的限額或者期限,經發卡銀行催收仍不歸還的行為)以及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