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根據實際情況,在持卡人沒有繼承的情況下,信用卡債務屬於債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權債務,視同夫妻債務。夫妻壹方死亡的,由未亡的壹方對婚姻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如果不是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使用,對方就不承擔償還義務。
如果持卡人既無遺產也無配偶,其親屬也無能力無償還款,那麽其生前消費的信用卡債務只能作為壞賬處理或銀行自行采取法律手段維權,不應由持卡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親屬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