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第二百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等投資權益,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前款規定的財產不得以其他方式轉移、劃撥或者變相轉移、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