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相關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標準。其中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價格、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舉報危害社會的行為,傳承雷鋒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