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所負的債務或者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