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調解以當事人自願為原則。在糾紛受理前,法院委托專門的高級調解員或相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後,法院直接出具相關民事法律文書,無需進入復雜的訴訟程序,從而經濟、快捷地解決各類民商事糾紛,和平化解矛盾,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九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第壹百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