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者——第壹責任人,盜用者與持卡人之間的關系是侵權責任,應當依照《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負責返還財產。超過壹定數額的,還應當按照《刑法》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罪的起點為2000元)。而這種小規模的經濟犯罪,破案率低,小偷往往發現不了,所以無法承擔退錢的責任。所以信用卡被盜最終成為持卡人、銀行、信用卡商家的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的,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四條侵權人因同壹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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