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發卡銀行應當公開、明確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簽字,不得在客戶不知情或違背客戶意願的情況下發卡。
發卡銀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屬卡申請材料必須由主卡持卡人通過個人簽名、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或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
所以銀行壹定要親自給客戶簽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