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並實施。第七條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以及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其他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