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持卡人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欠款的;
2.主觀上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且尚未歸還的款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於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根據持卡人的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請和透支信用卡的情況、透支資金的使用情況、透支後的表現、不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進行判斷。不得僅以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為由認定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