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行多次催告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壹)明知無力償還而透支數額較大的;(二)揮霍透支的資金;(三)透支後逃匿,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六)將透支的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