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二十九條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要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征信機構應當及時核查,經核實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第壹千零三十條民事主體與征信機構等信用信息處理者的關系,適用本部分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