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份額內承擔償還責任,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3.如果債務數額超過遺產價值,繼承人沒有義務償還,但如果願意償還,他們會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以下簡稱《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所取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