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卡銀行起訴時,原告有時列的是總行,有時是其分行或該行信用卡中心,與《信用卡申請表》及《領用合約》上蓋章單位名稱不壹致,甚至沒有蓋章,部分持卡人提出原告主體不適格。實踐中,法院認為訴訟主體可為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