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起訴狀遞交法院之日起,法院必須在7天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立案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收到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原告,然後組成合議庭或者確定獨任審判員。但是,普通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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